[文/张续明]转载至CPS公共安全总第335期刊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人人参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已在全国打响。各地各级公安机关都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处理了一大批(据材料报道:每个地级市均在百起左右)涉疫治安案件,有效维护了一方平安,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然而,这场战役不仅仅是一场医疗防控战,它已牵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方方面面,对我国的法治基础同样是一个考验。中国针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在内的相关法律,已不再游离于法治之外。疫情期间的治安案件办案不但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已经牵涉到社会的公共安全。
“疫控期间”治安案件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课题组成员通过集体研究、与一线办案民警沟通交流(如通过与实战部门的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沙河口分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辽河油田公安局,盘锦市盘山县公安局,丹东市公安局等的法制和基层派出所民警线上调研、沟通、交换意见,尤其是丹东市公安局推送的每日“警事播报”,提供了大量涉案信息,为课题组研究提供了大量且丰富的第一手实战资料。)、互联网以及自媒体通讯软件等媒介的多渠道信息查询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了解“疫控期间”基层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办案中存在的一些诸如处警前后做好“涉疫”自身防护准备、装备以及防病毒消杀、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不要简单的按照“属地原则”处警、实施科学的接处警轮换机制、几种多发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探究、科学适用法律规定的快速办案程序等等难点和棘手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类,统一“会诊”研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形成研究报告,以期为疫情防控期间乃至于常态下的实战部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提供一些理论支撑和解决方案,尽我们理论工作者的一点微薄之力。
“疫控期间”影响治安案件办案问题的原因分析
疫情期间不同常态下办案环境,办案时,对传唤、询问、报批以及重大案件研究均需集体会商,必须采取防护、保护、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因为疫情,而减少或缺失相关办案程序。
疫情期间涉疫案件比较特殊,涉及法律定性,如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寻衅滋事、扰序、诈骗、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故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原则都提出挑战,提出了新要求。
建国以来首次爆发规模影响最大、范围最广、杀伤力猛烈的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调整原有的工作机制
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不要简单的按照“属地原则”处警一旦遇到“确诊患者”或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者“从疫区回来的可疑人员”这种特殊的警情,是否可以不要简单的按照“属地原则”,随意指派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出警?他们第一没有防护服等装备,第二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防疫训练。遇到的又都是那些动辄情绪失控、乱抓乱咬、甚至故意扯下民警的口罩恶意吐口水的人。面对这样的情况,能否在每个市、每个区、每个县,专门集中培养一些民警,配套专业的防护服,专门让他们来应对这类警情?让这些民警常驻管辖区最核心最四通八达的位置,以便能够以最快速度到达需要他们的地方。让这些民警接受专业的训练,保护好自己,避免更大的损伤。
公安机关原有的接处警机制不适应疫情期间工作需要,需适当调整,实施科学的接处警轮换机制
比如连续两周负责“疫情专班”,后面两周进行自我隔离和休整,休整期间由另外一队民警轮换。如果任由各个辖区派出所民警在没有防护服的情况下接触那些不愿意配合的疑似病例甚至确诊病例,最终带来的结果就只能是“出警一次,隔离两周”。试问一个派出所能有多少警力供这样的消耗公安机关一定要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纳人疫情防控统筹协调的机制当中,办案工作才能有更好的保障,民警才能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到疫情期间的办案工作之中。
法制的相对不完善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该项规定如何理解,近期的观占可以说具“仁者贝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一线执法民警事是无所适从。
部分公安机关的领马,民整的法治思维没有真正入脑入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斗争的重要保障和支撑。面对疫情防控这场治理能力大考,公安机关必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各项工作。
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只能通过教育和引导,决不能牵强、生搬硬套某一法条进行处罚,只能有待于日后的立法完善来解决。法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法治思维简单地说就是要依法办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决不能乱作为。千万不要煞费苦心,一心总想对某个问题绳之以法心里才能平衡,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思维方式。
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
易导致公众的社会公共安全感降低
不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身危害了社会秩序,而且“疫控期间”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置方法、手段等,也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安全利益;民警既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也要注意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安全,还要注重防护好自身的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疫情的传播扩散,造成二次伤害。
对公众心理和生活的影响
为有效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各级政府对全社会发出居家隔离的防疫措施。但现实社会和虚拟空间的网络上时常会发出一些干扰隔离措施的各种谣言,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众心理。比如2020年5月的那段时间,很多百姓居家生活常做的事情就是,看到所谓“与疫情有关的”消息、视频,不分青红皂白,大多会进行转发,提醒亲朋好友注意。这类议题最容易在这样一个阶段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谣言传播过程中,原本彼此陌生的个体,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成为志同道合的人。受此种群体心理的影响,群体行为出现非理性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优化“疫控期间”治安案件办案思路与对策建议
公安机关应大力加强战时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党建引领,铸牢忠诚警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疫情当前,要深入思想发动、迅速动员部署、及时开展教育,以党建为引领,切实增强全体民警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疫控期间”治安案件办案工作的思路设想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定职能作用,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依法办案,积极稳妥地办理好涉及疫情防控的治安案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执法服务保障。
1.结合实际,量力而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启线上办案模式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模式,开启线上办案模式查处涉疫治安案件,也可以进行线上的治安案件调解。公安机关要坚持“双线作战”,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聚焦主责主业,确保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的常态化。
2.分清主次,轻重缓急,一般案件可以缓办,“两可”之间的治安案件不急于结案
对于不涉及疫情的治安案件,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又不是很大且属当地常住人口或已办理了居住证的,考虑当下的疫情防控需要,可以缓办案件。依法可以不决定行政拘留的不审批拘留;确有必要拘留的,经审查不涉及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暂缓执行,待疫情过后再继续收押执行,以减少办案风险。根据规定,办案时间可以相应延长。集中警力和精力办理“涉疫”治安案件。
3.对涉疫案件,在做好防护前提下,随发随办对涉疫案件绝不姑息,但要注意优化办案方式,做好风险防控预案。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
4.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理论先导、实战引领、典型案例处置的示范引领作用,为一线办案单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业务支撑和后盾。
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网上执法培训,以提高依法处置能力。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开通战时心理援助服务平台,做好心理疏导;同时,还可以组织教官团一线送教,切实提升民警战斗力。市级公安机关可以组成由优秀警务实战教官并邀请疾控中心专家组成战时送教团队,到基层现场讲解杭疫基本常识、防护装备使用、执法执勤防护等知识。同时,还可以分类别录制疫情期间执法执勤处置教学微课程,通过各种媒介向治安民警推送治安案件办案指引。
5.公安机关要与属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指挥部”紧密配合,做好一线民警处警防护工作
6.特殊时期处警,必须携带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并按规定保存好相关资料。
几种多发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探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已不再是一个单一而局部的战役,它已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牵动国家制度方方面面的“人民战争”。这场战役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应急性。
1.编造虚假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个人,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对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2.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
新冠肺炎防治战为现行法律和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比如,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确认和宣布应急状态的程序和形式规定得不够明确。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县级以上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作了分工,但在关键时刻应当通过什么程序并以什么形式(如《决定》、《通告》或其他形式)对社会宣布未作规定,这致使在政府不断发布的各种文件中,人们很难判断哪个文件属于对进入某种应急状态的宣布。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该项规定如何理解,近期的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一线执法民警更是无所适从。
关于此问题的处理,日前浙江省高院已发文(倾向于适用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相应的指引性解答,但未见辽宁高院的相关规定。根据现有规定,课题组倾向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阻碍执行职务或第26条寻衅滋事规定处罚更好一些。
建议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否则极易影响宪法的权威性。
另外,据CNN报道(海外网2020年3月14日——战疫全时区),美东时间2020年3月13日下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召开新冠病毒主题记者会,他宣布美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海外网刘强)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借鉴一下。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案件办理过程,尽管是治安案件,提倡办案单位尽量严格遵守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规定
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的部署和郭声琨部长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关于“规范使用办案区,严格执行落实四个一律。
对符合条件的治安案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
初查--快办告知--取证--审核--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处罚告知--执行
坚持公正文明平和理性执法,防止过度执法,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
结语
“疫控期间”公安机关需要采取超常思维、超常举措,科学精准施策,不能固守于原有的办案机制和模式;是否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义务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管理。既要持续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尤其是涉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平、正义、文明办理好每一起治安案件;又要注意公安民警和辅警的自身防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履行好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
[作者单位:辽宁警察学院]转载至CPS公共安全总第335期刊